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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比較法之觀點論跨國企業 集團之破產法制: The Bankruptcy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: From a Comparative Analysis
AIIFL Working Paper No. 12 | By Wang Chih Cheng | 2013 Workshop on Harmonizing Cross-Strait Financial Regulations | April 2013
Preface: 隨著經濟全球化之發展,現代企業活動經常跨越國境進行,跨國企業集團已
成為大規模企業經營常見之組織型態。當跨國企業集團因經營不善而自行或由其
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時,雖然各個成員企業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,但實際上
誠難以置身事外,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企業可能在數個國家間皆發生破產事件。
就跨國破產事件而言,由於其利害關係人眾多、法律關係非常複雜,因此各國之
破產法制如何取得協調,確保各國債權人能夠在各國所進行之破產程序中受到公
平對待,實為重要課題。又因跨國企業集團之破產可能有各種不同型態,因此應
如何妥適協調各國之破產法制,實為複雜之問題。
理論上,一旦發生跨國破產事件,若能將散落在世界各地之資產透過單一破
產程序處理,當然最為理想,以解決本國破產程序之效力、外國破產裁判之效力
及承認問題。惟在各國具有獨立主權之因素下,目前各國普遍採用緩和之普及主
義,配合承認及協助程序,以協調各國破產程序之效力,確保各國債權人間之實
質平等。
本文先從跨國企業集團破產之特性及型態出發,以掌握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
序進行之特色及實際困境,再以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「跨國破產模範法」(Model
Law on Cross-Border Insolvency)、日本法及台灣法作為比較基礎,分別探討跨國
破產事件之管轄、跨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及立法原則、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序之處
理及合作等重要議題,期能建構跨國企業集團破產法制之全貌。最後,則提出本
文之粗淺結論,指出建構跨國企業集團破產法制之基本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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